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开拓市场
1.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空间。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链供应链“百场对接”活动,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网络供应链平台作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不再单独列出〕对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下境外展、境外经贸对接活动,给予展位费最高80%、人员国际机票费最高70%支持。对上年度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最高8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其中单个展会最高5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探索深化关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改革。(牵头单位:合肥海关)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采购人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至40%以上。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3.鼓励推广应用国产产品。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处在市场推广期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国产产品,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给予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推动龙头企业建立同准备份、降准备份机制,形成必要的产业备份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要素保障
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各地继续安排续贷过桥资金,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转贷费率。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
5.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皖企通”有效集成,完善担保、保险、基金等配套服务功能,打造政银企服务主平台。(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推广“亩均英雄贷”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扩大总量供给,对亩均效益A类企业可给予纯信用贷款,对“亩均英雄白名单”企业可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纳税信用绿卡”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引导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政府基金和市场化基金联动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助力制造业提质降本。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7.优化企业用地配置。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进开发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8.强化能源保障协调。推动落实水电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零投资”政策,鼓励各地推进大用户直供气,落实用气量价挂钩政策。完善水电气收费清单制。持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交易规模。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负荷管理,合理安排错避峰用电,保障企业合理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鼓励银行创新开展国内信用证电费结算业务,减少企业电费现金支出。(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管控信息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9.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力度。实施“卓越工程师”集聚行动,在省属高校实施创新团队项目100项左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大力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对引进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海外工程师,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万元薪酬资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探索人才引育用留新模式。(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
10.加强用工服务。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高校举办省内企业专场招聘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精准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工业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调整优化返还比例,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做好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安徽证监局)
13.加快物流提速降费。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到2025年,国家级物流枢纽达到5个左右,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达到50个以上。支持物流企业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创新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推进30个左右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新培育2个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和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降10%政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4.支持仓储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显示等省重大产业项目在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危化品仓库。探索完善支持重点产业必需的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的措施。(牵头单位:省应急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海关、安徽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15.规范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16.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按90%征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继续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阶段性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药监局、省税务局)在2022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的基础上,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加大对中小企业上云资费优惠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7.建立涉企收费监测基层联系点制度。在省内规上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中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涉企收费监测联系工作,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缴费负担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并向各类市场主体推送涉企收费政策。(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8.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商业汇票等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推动供给侧提质
20.有效对接保障企业创新需求。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产学研项目合作,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每年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200项左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充分发挥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相关企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1.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三品”示范企业100户以上、安徽工业精品100个以上、省级新产品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支持技术成果首次商业化应用,每年培育“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为200个、40个、100个左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加大政府采购首购、订购等力度,实行“三首”产品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其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2.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支持各地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省级层面根据企业诊断业务量和效果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我省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服务商牵头建立“行业大脑”,推广行业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省级层面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大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力度,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量和生命周期、使用效果等,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平台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23.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借鉴先发地区实施企业现代化管理评价工作经验,指导相关专业机构,建立企业管理评价体系、机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评价,到2025年前实现亩均效益A、B类企业评价全覆盖。建立企业管理提升帮扶需求清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诊断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依据管理评价结果,建立省级企业管理提升培育库。在管理优秀的企业中,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标杆企业。积极推荐省级标杆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等评奖评优活动,并在“新徽商”培训工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省级标杆企业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择优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探索开展“管理提升券”工作,鼓励市县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力度,常态化开展调研,加强企业成本监测,做好政策落实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深入座谈调研、学习借鉴沪苏浙等先发地区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措施(送审稿)》,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总体考虑
《若干措施》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制造业提质。政策侧重于向制造业、向实体经济等市场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高质量发展,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二是突出管理提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侧重引导和激发企业主观能动性,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业企业管理效能。三是突出创新驱动。突出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帮扶力度。四是突出协同联动。综合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行动计划、“亩均论英雄”改革、数字赋能、降本减负等方面,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出立体式协同化政策举措。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大力开拓市场、加强要素保障、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提质”4个方面共23条措施。
第一部分,大力开拓市场。一是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空间,组织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百场对接”活动。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三是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推广应用国产产品。
第二部分,加强要素保障。一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皖企通”有效集成。三是加强产业基金支持,推动政府基金和市场化基金联动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助力企业提质降本。四是优化企业用地配置,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五是强化能源保障协调,推动落实水电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零投资”政策。六是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力度,实施“卓越工程师”集聚行动,大力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探索人才引育用留新模式。七是加强用工服务,精准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八是做好企业员工住房保障,鼓励产业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部分,减轻企业负担。一是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鼓励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加快物流提速降费,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创新融合发展。三是支持仓储配套设施建设,探索完善支持重点产业必需的相关仓储设施建设措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四是规范中介服务,全面实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五是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执行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按90%征收等政策。六是建立涉企收费监测基层联系点制度,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涉企收费监测联系工作。七是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主体行为,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八是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第四部分,推动供给侧提质。一是有效对接保障企业创新需求,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等。二是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支持技术成果首次商业化应用。三是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支持各地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四是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借鉴先发地区经验,实施企业现代化管理评价工作,探索开展“管理提升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