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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

更新时间: 2015-04-14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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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政〔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配套联动。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抓紧细化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二、要强化宣传引导。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要强化政策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2015年11月底,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对不能执行的政策资金,合理调整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四、要强化市场导向。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要坚持市场导向,把握市场需求,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推动基金运营管理单位设立更多子基金,督促基金公司主动挖掘、引入投资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更及时、更有效。
    五、要强化监督评估。市财政局、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2015年3月23日#p#分页标题#e#

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市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科技金融产品。
    5.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3)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由县区开发区统一申报,给予其申报保费50%资助,由其兑现给企业。

    6.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0万元奖励。
    7.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p#分页标题#e#
(四)借转补。
    8.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30%资金支持,所获国家拨款额度350万元以上给予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长三角地区企业在肥产学研合作创办高科技企业,择优给予研发项目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核优秀的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14. 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
    16.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合同登记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新业态,重点支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技术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在本地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评估、挂牌交易等转化服务;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的知识产权企业;检测检验认证机构在本地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经审核备案的科技服务业新业态企事业单位,其当年新业态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p#分页标题#e#
    18.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管理)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资助。
    19.对单位和个人申请(进入实审阶段)、授权的发明专利,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专利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达标验收,专利服务机构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100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一次性50万元以上奖励,由其兑付单位和个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附  则
    2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4.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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