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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3年自主创新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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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7-07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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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3〕68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就政策兑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联系人 1、时间:2014年7月4日—7月14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2、地点:市财政局教科文处(804室)。咨询电话:63532189。 3、联系人:梁俊峰 联系电话:63532189 邮 箱: ahhfczljf@163.com 二、奖励条款(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奖励条款)。 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发票、税票数量在300张以下的(含300张),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复印清楚,原件备查;发票、税票数量在300张以上的,提供发票税票号码,原件备查 4、政策第11条: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省、市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申报范围:201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不包括创新型试点企业。 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 (1)封面:所得税申报封面(附表一); (2)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 (3)《自主创新税收增量奖励申请表》(详见附表二);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助计算表(详见附表三); (5)2013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票及全年的实缴税付款凭证;2013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证书;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内容); 计算依据:此次奖励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是指2013年比2012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纳税主体与认定企业名称必须一致。按照[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且实缴)-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且实缴)]×40%,提出拟奖励税收金额。 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复印清楚,原件备查。 5、政策第12条第1款: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 申报范围: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其2013年比2012年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 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 (1)封面:增值税申报封面(附表四);#p#分页标题#e# (2)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等; (3)《自主创新税收增量奖励申请表》(见附表二)、 (4)《增值税申请补助计算表》(见附表五)、 (5)《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见附表六); (6)2012年和2013年增值税缴纳明细表(见附表七)[明细表应与提供增值税税票相对应,年度缴税金额按年度内实缴入库金额计算(即所属日期为上年12月份至当年11月份); (7)2013年、2012年增值税纳税月申报表(1-12月份)及2011年12月份纳税申报表;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被授予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证书、; (9)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计算依据:依据2013、2012年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提出拟奖励税收市级留成部分金额。①、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仅包含硬件部分计算:[2013年实缴增值税×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收入比重-2012年实缴增值税×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收入比重]×25%;②、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中既有硬件又有软件部分计算,硬件部分比照上述①计算,软件部分计算:[2013年(当年缴纳增值税-当年软件产品退税)* 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软件)收入比重-2012年(当年缴纳增值税-当年软件产品退税)* 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软件)收入比重]*25% 注:(当年软件产品退税按实缴的14%退税) 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发票、税票数量在300张以下的(含300张),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复印清楚,原件备查;发票、税票数量在300张以上的,提供发票税票号码,原件备查。 6、政策第13条:税收新增部分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申报范围: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新增部分省、市留成部分相同金额奖励,相应延续两年。企业必须已经按规定免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 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转企改制批准文件;《自主创新存量税收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相应税收发票及纳税申报登记表(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p#分页标题#e# 7、政策第21条第2款:税收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申报范围:2013年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主创新增量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一);购买科技成果(专利)的合同、发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容);2012、2013年度企业增值税税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计算依据:[2013年实缴增值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值所占比重-2012年实缴增值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值所占比重]×25%。 8、政策第24条第3款:孵化器税收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申报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单位进行申报,不接受孵化器内企业自行申报。在孵企业的认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由各孵化器提出初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在孵企业标准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第10条进行界定。孵化器的初审意见将与本条第二款孵化器奖励进行挂钩,初审不严格的将取消孵化器奖励资格。 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 (1)《自主创新存量税收奖励申请表》(详见附表八); (2)年度纳税申请返还计算表(详见附表九); (3)企业年度纳税统计表(详见附表十),统计表与企业年度缴纳的所有税票对应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证书; (5)企业年度相关纳税申报表(按月)、实缴税的付款凭证; 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计算依据:增值税部分按照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25%,提出申报奖励金额;企业所得税税部分按照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40%,提出申报奖励金额;其他税种按照2013年度缴纳税额返还奖励金额。注:具体应纳所得税额参照附表九的统计 9、政策第32条: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奖励 申报范围:201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高等技术人员、企业副总以上(含副总)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其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为单位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每个企业限报5人,上市公司以对外公布高管为限。#p#分页标题#e# 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现政策条款、2013年度及2012年度营业收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2013年度及2012年度总缴税额、申请兑现金额等; (2)自主创新个人税收奖励申请表(详见附表十一); (3)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名单及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证书;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6)2013年、2012年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汇总表(见附表十二),附企业年度缴纳的所有税票(除个税以外),缴税汇总表与税票金额对应一致; (7)企业2013年度、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表); (8)2013年度企业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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