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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

更新时间: 2014-07-02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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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
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
(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
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企业,携带企业财务资料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社保稽核流程申报。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年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合人社秘〔2013〕450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与本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p#分页标题#e#
3.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4.《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花名册》;
5.企业前三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和金额,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局复核,由市、县(市)财政局直接将企业岗位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名单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名单汇总,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支付企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安排。
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在年度内申报,未按要求在年度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受补贴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贴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受补贴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岗位补贴申请资格。
(四)允许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市、县(市)经信委部门初审,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在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和开展培训
(五)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引进技能型人才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成功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20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补助。#p#分页标题#e#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证明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
对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以上,中职学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再肥就业补贴,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报表》;
2.《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3.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当年毕业生与在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证明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申请补贴时间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补贴500、1000、2000、3000元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p#分页标题#e#
四、本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项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联系人: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程  娟  联系电话:63536358
      

附件:1.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
        3.企业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5.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6.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抽样调查表
7.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请表
8.各类院校当年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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