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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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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4-16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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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精神,现将《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3月6日
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中共合肥市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合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并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合肥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财务核算规范,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县区乃至全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p#分页标题#e#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占总服务企业数量的比例不低于80%;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服务功能与范围 第六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以下服务功能和范围: (一)信息化服务。加强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信息的采集分析,完善行业信息服务,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努力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围绕中小微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融资、拓展市场等服务。 (二)投融资服务。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积极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推广新型融资产品,拓宽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升担保机构服务水平。 (三)创业服务。以创业辅导师、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建立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助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人才与培训服务。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赛飞创业辅导培训为重点,引导和促进优质培训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适用的培训产品,发展远程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品种,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才交流、测评与推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五)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以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重点,引导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合作,破解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开展工业设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为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环保节能、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六)管理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p#分页标题#e# (七)市场开拓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商贸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测机制,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八)法律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公共媒体及合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认定择优选取前10名。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提供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合格的服务平台复核后予以确认,并从业绩突出的示范平台中推荐参加国家、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按合肥市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公开监督。 第十七条 已被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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