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 2020-07-22 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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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肥东县机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Feidong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F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肥东登记注册的从事机械制造企业、相关配套企业和服务组织等自愿共同组成的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促进肥东机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肥东县民政局。本团体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肥东县经信委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肥东县。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肥东经开区金阳南路(东城科技产业园内),邮编:231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
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在行业
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办、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商品进出口贸易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六)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进出口贸易业务、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合肥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八)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出台规划、调研信息、举办或组织参加会
议、行业内部协调、政策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主要为本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关心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享有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与时间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齐会费,新会员在批准之日起1
个月内缴纳会费。如果会员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可延缓缴纳会费,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一) 自行停业或转产;(二) 破产;(三) 被依法撤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政治上、经济上未受过重大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油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助、捐助人或单位有权向本会查询所赞助、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赞助、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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